首页 > 工程业绩 > 华体会·(hth)体育
时间:2025-10-30 04:08:38 来源: 华体会·(hth)体育
2024年10月3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做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厂区西侧污水处理设备与生产车间外墙间有污泥堆存,污泥表面存有与污水处理设备存水表面相同的废塑料渣。污泥西北角处露出部分水泥围堰,但污泥已覆盖围堰且超出围堰拦阻范围,其他方向未发现围堰或其他防渗漏措施,污泥表面仅使用塑料网覆盖,无防雨措施。你单位涉嫌存在贮存工业固态废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1月1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在台儿庄分局调取的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卷中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
2、2025年2月12日由枣庄河马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调取的《大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验测试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2025年2月1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取的你单位2024年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部分截图1份;2025年2月25日山东睿测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山东睿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你单位签订的2023年第二季度至2024年第一季度和2024年第二季度至2025年第一季度《环境检验测试合同书》各1份,你单位委托山东睿测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的2024年第一、二、三季度《检测报告》及检测期间由你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况证明各1份,山东睿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检测情况说明》及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支付给山东睿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二季度检测费用的微信转账记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所称污泥产生单位为枣庄河马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不属实、2024年你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正常开展生产、委托监测、委托危废处置等活动;
3、2024年10月3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在测亩易APP调取的截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贮存工业固态废料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的行为,固态废料占地面积为513㎡;
4、2025年1月1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台儿庄分局提供的《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大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污泥贮存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5、2025年1月1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台儿庄分局提供的《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大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2025年1月1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调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及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上调取的《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污泥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6、2025年1月13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枣环责改字〔2025〕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5年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由于现场检查及复查时均无现场负责人,无法确认处置过程及被查污泥总量;
7、2024年11月2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记录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多次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电话沟通、留置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及你单位员工亲属转交、邮寄材料、来局说明情况等相关情况的影像资料1份,2025年3月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枣庄镇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枣庄市泉鑫塑业有限公司的查询截图2份,证明你单位技术负责人未配合接受调查询问且无授权委托人配合接受调查的情况,且你单位邮寄材料中涉及的上述两家企业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且已注销;
8、2025年1月1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上调取的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9、2025年2月1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台儿庄分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字〔2023〕2号、枣台环罚字〔2024〕10号、枣台环罚字〔2024〕17号),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4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态废料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按照类别存储放置,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态废料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态废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态废料污染防治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修正裁量表,考虑裁量因素如下:1、违法事实为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裁量等级为1;2、涉案固态废料总量因无法测量且无现场负责人提供处置情况,该因素不取;3、贮存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素如下: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采取补救措施因无法确定对环境影响,该项因素不取;3、配合调查情况为不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4、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4次,裁量等级为2。根据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100000元。
2025年3月10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枣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3月13日留置送达。你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提出你单位从事干压聚丙颗粒生产使用的干压生产技术不产生污泥,认为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发现的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贮存的工业固态废料为枣庄市泉鑫塑业有限公司产生存放,并附具盖有枣庄市泉鑫塑业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的情况说明一份。
支队对你单位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做复核。因枣庄市泉鑫塑业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7月注销,盖有枣庄市泉鑫塑业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的情况说明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予采信。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是本案经营场所排污许可证的持有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本案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贮存工业固态废料的违法主体应为枣庄市大千塑业有限公司。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邮政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邮政编号:277800 网站标识码:3704000038